忆韶关法援之行,天穗律师普法解纷争
时间:2019-01-02

2018年10月9日,为响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法援惠民·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我所欧阳甫前往韶关始兴县司法局,当时司法局确定只能有两个人留在司法局本部工作,欧阳甫表示自己对征地拆迁业务比较熟悉,便主动要求下基层。在司法局值班的这些日子,欧阳甫跟随着当地的政府人员开展了多次法治宣传活动。后被派往城南镇司法所信访接待中心进行法律咨询的协助,主要的咨询案件基本都是土地确权纠纷,占地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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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欧阳甫在韶关始兴县司法局工作时,曾有一户村民来访说政府进行的土地提升改造工程将他家的祖坟挖去一部分,要求施工队赔偿。他们要求的赔偿金额很高,包括损害赔偿、全家族来往祭拜的路费餐费、精神损失费等近3万元。

 

欧阳甫遂与工作人员勘察了现场,后发现恢复原状的损失大约在5000-8000元之间。


欧阳甫表示:法律规定破坏祖坟侵犯了财产权。对于财产权,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同时也侵犯了祭祀权。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对于施工队破坏祖坟的行为,一定的损失赔偿是应该的。


 然而村民一直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在这个案件中村民却得不到赔偿。

 

原来,在信访办组织的调解中,欧阳甫发现该祖坟是当事人爷爷的爷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鉴于祖坟是爷爷的爷爷,已经不符合法律上的直系亲属范畴,精神损失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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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欧阳甫告知其村民根据法律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在欧阳甫和当地政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以8000元化解此纠纷。


欧阳甫在值班过程中,一直明确着“法援惠民·助力乡村振兴”的活动宗旨,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专业优势,尽可能地回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及时有效地将群众矛盾化解在基层。欧阳甫表示这次法援工作是一个很好的挑战,除了不断地加强了对以往较少接触到的法律领域的了解,还巩固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运用,获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