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洪、刘某芳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6-22

周某洪、刘某芳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刑初64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洪,男,1970年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羁押,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勋,广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嘉,广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芳,男,1964年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洪、刘某芳、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洪及辩护人廖勋、孙子嘉,被告人刘某芳及辩护人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愿光、卢振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始,被告人周洪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河东一街三巷15-17号(103)其经营的档口,以庄家的身份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赌博,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其下家被告人刘芳及多名同案人(均另案起诉)的“六合彩”投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妻子曾金甜(另案起诉)在其经营的熟食档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款项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由其上家刘某芳。经统计,被告人刘芳利用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并向被告人周某洪投注人民币87794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利用其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并向被告人刘某芳投注人民币209144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洪、刘芳、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洪、刘某芳、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洪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周某洪虽是作为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上线,但并非本案赌博链的庄家,不属于负责策划、指挥的角色,同时本案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洪提出犯意,不应认定为主犯地位。二、被告人周某洪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周某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属坦白。2.被告人周某洪的赌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周某洪无犯罪前科,是初犯。3.被告人周某洪具有悔罪表现,已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目前被告人周某洪无工作,患有脑瘤疾病,且系家中唯一的劳动力,恳请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某芳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芳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不表示异议,被告人刘某芳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刘某芳被抓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刘某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反省罪过,悔罪表现深刻,认罪认罚。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刘某芳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系从犯、初犯、坦白、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并非以赌博为业。此次涉嫌赌博并不是庄家,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渔利约1万元,获利较少。二、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三、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罪名为赌博,系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始,被告人周某洪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河东一街三巷15-17号(103)其经营的档口,以庄家的身份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赌博,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其下家被告人刘某芳及多名同案人(均另案起诉)的“六合彩”投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妻子曾金甜(另案起诉)在其经营的熟食档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款项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由其上家刘某芳。经统计,被告人刘某芳利用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并向被告人周某洪投注人民币87794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利用其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并向被告人刘某芳投注人民币20914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缴获的记账本照片、缴获的A4纸“六合彩”单据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被告人周某洪、刘某芳、陈某某的身份材料;证人潘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洪、刘某芳、陈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曾某1、曾某2、曾金甜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洪、刘某芳、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洪、刘某芳、陈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洪、刘某芳、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均在不同的环节接受他人赌博投注,所起作用相当,没有主从之分,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是本案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周某洪、刘某芳、陈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周某洪、刘某芳、陈某某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5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罗东明

人民陪审员  廖焕仪

人民陪审员  谢振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尤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