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吴某光涉嫌职务侵占案”
时间:2018-05-14

案情介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28日以 穗公检诉(2009)第1201号《起诉书》起诉吴某光职务侵占罪。起诉书内容:被告人吴某光于2009年3月,在广州市越兴某有限公司属下的滨江东铂某某广场任工程部经理期间,指使其属下的电工被告刘某、同案人梁某聪和邓某军(均另案处理),将滨江东路铂某某广场二楼因装修而拆下来的庆丰牌电线ZBRVV4电线200米、庆丰牌ZRBB3*6电线500米、明兴牌ZRVV4*16+1*10电缆140米、庆丰牌ZRBB1.5电线1000米、庆丰牌ZRBVV6电线400米、庆丰牌ZRBVV2.5电线4542米、三雄牌带镇流器筒灯35盏、广州牌40安电表13个(经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719元)多次进行私自变卖而从中获利。
       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赃人民币35000元。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光、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吴某光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卢愿光律师接受吴某光家属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担任吴某光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向检察院出具有关《律师意见书》,提出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采纳,认定吴某光具有自首情节。另外出席海珠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辩护,发表具体从轻辩护意见:1、吴某光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吴某光积极退赃,全部弥补单位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3、吴某光坦白自己行为,认罪态度一直都好,又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与办案部门作了相关交涉和反映意见。

 

案件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海法刑初第1154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人吴某光犯职务侵占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吴某光及其家属对结果均十分满意,不再上诉。同时对卢愿光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高度赞扬。